第二十五章 自爆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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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记已经拆开了包裹,包裹里的东西跟阿芳在电话里说得一样,画画用的红色颜料没有包装好,渗了出来,沾染到了包裹上,就像血一样。

吴子恒又和阿芳聊了一会儿,挂断电话,脸上也出现了笑容,这是自从小敏被绑架以来,他第一次笑。

阿记道:“怎么,恒哥,刚才打电话的是你认的干女儿阿芳吧。”

吴子恒擦了擦汗,道:“是的,是那个丫头啦,真是被她吓死了。”

又是敲门声传来,吴子恒道:“进来。”

这次进来的是阿南,吴子恒两步走到阿南近前,握住他的手,道:“怎么样,阿南,有没有新发现?”

阿南摇了摇头,道:“恒叔,我托入境处的朋友查了一下,近两个月,没有什么可疑或者有前科的越南人来香港。我正在托人找蛇头,看有没有走私来香港的越南人,相信很快就有消息。”

吴子恒点点头,见阿南疲态尽显,道:“辛苦你了,阿南。”

阿南道:“恒叔,别这么说,我早就把敏儿当成亲妹妹了。”

书房的门突然“哐当”一下被推开,吓了三人一跳,是吴华东急匆匆地走了进来。

吴子恒无心训斥他的无礼行为,吴华东道:“老爸、记叔、南哥,我们查的方向错了,绑架敏儿的不是越南人,是台湾人啊。”

阿记道:“华东,慢慢说,你怎么知道的?”

吴华东说出来龙去脉:

就在小敏被阿虎扛出他的病房后,阿乐就一直给小敏打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阿乐凭警察的职业感觉,断定小敏已经出事。

于是又打给吴华东,那时的吴华东除了绑匪的电话外,无心接听任何电话。

阿乐拨了好久后,吴华东无奈只能接听:“喂,阿乐,什么事啊?”

阿乐着急道:“华东哥,你终于听我电话了,敏儿是不是被绑架了?而且我猜你们一定正在找关于越南人的线索。”

吴华东道:“是啊,你怎么知道的?”

阿乐道:“当天大飞来我的病房通知虎哥,说是一群越南人要绑架敏儿,我怎么会不知道呢。但是,华东哥,绑架敏儿的不是越南人,而是台湾人啊。”

吴华东急忙道:“阿乐,你确定吗?”

阿乐冷静道:“华东哥,相信我,我不会听错的。那天在病房门前,我听到了一句话,是用越南语讲的,说什么马上去地下车库见,但是这越南语夹杂着一股台湾腔,其实是台湾人说的啊,华东哥。如果我猜得没错,敏儿就是在地下车库被绑架的,而且大飞是绑匪的其中一个。”

吴华东道:“阿乐,你当时是在病房里,你怎么听得这么清晰?”

阿乐道:“华东哥,当时说这句越南语的人是喊出来的,所以我听得很清楚,我想他之所以喊,就是为了虚张声势。当时我就断定,这伙人要在地下车库动手,但阿虎已经带着敏儿出去了,于是我就用手机给敏儿打电话,可敏儿没有接听,我又没有虎哥的电话。所以我也一瘸一拐下来到地下车库,等我到那里的时候,只看见虎哥和阿强被打晕在地。”

吴华东头脑这时却清晰起来,问道:“你怎么能把不同语言分得那么清楚?”

阿乐道:“我学过好几种语言的,也接触过台湾人和越南人,而且我天生就对语言敏感,能辨别出他人说得某个地区的语言纯不纯正的。”

吴华东暗道:“阿乐说他自己学过好几种语言,分析事情的思路也这么清晰,那么...”,他同时想起一件事,就是自己开枪杀丧坤时,阿乐就在现场,想罢,身上冒出冷汗。

阿乐见吴华东停顿了好一个会儿,而没有说话,猜出了他的心思,道:“华东哥,我想你一定在猜测我究竟是什么人,实话告诉你,我是警方卧底,但你放心,在仓库里,我什么也没有看见,当时我被丧坤打晕了。”

吴华东冰冷道:“原来你是警察,这笔账以后再跟你算!”说罢,挂断电话。

吴华东讲述完事情的始末,吴子恒问道:“阿乐现在人在哪里?为什么那天我们去医院没有看见他?”

吴华东摇了摇头,道:“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爹地,我刚才没有问他。”

吴子恒点了点头,继续道:“华东,跟爸爸说实话,发生在仓库那件事,听说是你做的,是不是真的?”

吴华东轻轻地点了点头,道:“是的,老爸,丧坤是我亲手杀的,而且阿乐就在现场。”

吴子恒道:“好的,华东,你告诉老爸实话就好,这件事以后再处理。”

刑法总则讲述部分:

危险现实化理论下的介入因素——

看一个模型来理解什么是介入因素,还说那个例子,我杀张三没杀死,张三住院,结果医院起火,张三被烧死。

起火这一事实相对于我用刀杀张三而言,就是介入因素,也可以说张三的死不违背我的意志,只不过是具体死法与我的计划不一致。

为了区分,把我刀砍张三的行为称为先前行为,把着火时间称为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在表面上或形式上阻隔了先前行为自带的危险将会导致的结果,而是独立造成结果发生。

所以,这种情形下,需要解决危害结果是归属于先前行为还是归属于介入因素的问题,进而确定究竟是先前的行为还是介入因素(当介入因素表现为他人的行为时)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

说判断方法之前,先把介入因素整体看一下,介入因素共分成以下几个大类:

第一大类是“被害人自身行为”,如我持枪追杀张三,张三慌不择路跳进了湍急的河流,结果被淹死。再如,甲为了杀乙,一棍打在了乙的头部,乙昏倒。甲以为乙死亡,离开现场。乙未死,醒来后踉踉跄跄走到路边拦车呼救,结果被一辆车撞死。

第二大类是“第三人的行为”,上个例子中乙被车撞死,对于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而言,司机的肇事行为就是第三人的行为。

第三大类为“先行为人的次行为”。如,我以杀人的故意打张三,把他打到昏迷,我以为他死了,又出于毁尸灭迹的目的将他埋了起来,结果张三死于被埋窒息。那么“埋尸”相对于之前的殴打行为而言,就是我这个先行为人的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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