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仔拨打了托尼的电话,但是这部电话此时正在托尼车的隐秘角落里,车在吴华东别墅停着,这部电话的电量已经耗尽,传来提示音。
米仔又哆嗦着手拨通了托尼的另外一个号码,没响几声,对方就接了起来,米仔有些语无伦次,道:“托尼哥,要不收手吧,吴子恒真的会杀了我们的,你有没有看他刚才的讲话。”
托尼的这部电话在辣玫瑰手里,她冷笑道:“米仔,是我啊,玫瑰,怎么吓成这样?”
米仔仍然惊恐道:“玫瑰姐,我,我,托尼哥在哪?告诉你也行,我要退出了,这个游戏不适合我玩儿的。”
辣玫瑰低声吼道:“托尼哥不在。怎么,你不想玩儿就可以不玩儿了吗?当初你不是知道绑架的是吴子恒的女儿、吴华东的妹妹吗?怎么现在又想反悔了?”
米仔道:“不是,玫瑰姐。但吴子恒已经亲自向我们发出警告了啊,他要是出手我们都会死无葬身之地的!”
辣玫瑰道:“你以为现在收手吴子恒就会放了我们吗?你给我听着,你本就是吴华东到处追杀的活死人,怎么都是死。为什么不拼一下,难道你不怕托尼哥也会杀了你吗?米仔,我也警告你,千万不要乱来,你要是敢放走那个丫头,我让你惨死十倍!”
米仔几乎要哭了出来,道:“可那是吴子恒...”未等他说完,辣玫瑰就挂了电话。
米仔心里怕到了极致,抓起啤酒向嘴里猛灌,喝完后又将酒瓶摔在地上,连摔了几个,发出“乒乒乓乓”的声音,还大声嘶吼着,排解心里的郁闷和恐惧。
米仔发出的“乒乓”声和嘶吼声,顺着年久失修的房子的裂隙传到了仅有一墙之隔的阿芳的耳朵里。
是的,二人是邻居,要不阿芳也不会从小就整天被米仔欺负。
阿芳被这嘶吼吓了一哆嗦,声音不大,但她听得出,这嘶吼声很熟悉,好像是米仔那个魔鬼口里发出来的。
如果阿芳此时没有喝酒,听到米仔的声音后一定会找个地方好好隐藏起来,不让米仔发现自己。
但她和小容都喝了很多酒,尤其是小容,已经趴在桌子上睡着了。
阿芳见小容已进入梦境,酒精给了她足够的胆量推门走了出去,走到隔壁米仔家的门前,来求证这声音到底是不是米仔的,但她始终不敢敲响米仔的门,她不但怕米仔,还怕门上挂着的符咒。
紧接着,阿芳听见米仔家里传来叫骂声:“三八,找死啊,又想干嘛?”
阿芳又被吓了一趔趄,因为这次听得真真切切,真的是米仔的声音,随即,一个哭泣的女声响起,还夹杂着女子的说话声。
这个女声虽然微弱,听不清说得什么,但直觉告诉阿芳,这声音是小敏发出的,她与小敏在一起很长时间,能够听得出她声音的语调。
米仔继续骂道:“他妈的,那么多事。”
“应该就是敏儿!”阿芳自言自语道,神情随之紧张起来,颤颤巍巍回到自己的家里。
嘴里还不住地重复说道“我要救小敏,我要救小敏”这几个字。
阿芳走进了厨房,“叮叮当当”地翻找着。终于,她找到了厨房里的菜刀,虽然已生锈,但还算是一件像样的武器。
阿芳紧闭双眼,嘴唇打颤,猛然又想到报警,于是又去找手机。
但此时的她过于紧张,手机怎么也找不到,她看了一眼熟睡的小容,小容依然没有醒,她的手机就在手旁。
阿芳拿起小容的手机,谁知小容设置了屏幕开启密码。
隔壁又想起了米仔的叫骂声:“臭三八,你不要那么多事啊。”伴随的还有“啪啪”的扇耳光和女子哭泣的声音。
阿芳的心揪了起来,手指疯狂地点击着手机按键,试图碰对密码,可是怎么都不对。
她用力推了小容两下,喊道:“小容,醒醒,醒醒。”可是熟睡中的小容就像她自己的设有密码的手机一样,怎么都无法“亮起屏幕”。
隔壁再次传来米仔的叫骂声和女人的低泣声,刺痛着阿芳的心,阿芳情急之下撇掉手机,拿着菜刀冲出门。
又自言自语道:“敏儿,不要怕,姐姐来就你了。”
她跑到米仔家门口,顾不得门上的符咒,用力推了推门,门是从里面锁着的。
阿芳深吸了一口气,稳了下心神,右手抓住菜刀藏在身后,左手敲门。
阿芳的计划是一旦米仔把门打开,她就迅速用刀砍过去,要不然她是绝对没有胜算的。
“当当当”,屋内的女人哭泣声还是若隐若现,米仔的叫骂声停了下来,他被这夜里的敲门声吓了一跳,倒不是怕鬼,怕的是吴子恒的人随时会找来。
刑法总则讲述部分:
继续上一章节的故事。回来,小杨,咱别去公安局,公安局负责犯罪行为侦查。小马用你的手工艺品作防卫工具,对小牛来说是正当防卫,不是犯罪。对你来说叫紧急避险,也不是犯罪,公安局管不着人家小马。但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牛陪你十万块钱,因为紧急避险虽然不是犯罪,但因避险导致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那啥又是紧急避险?以后再聊。
再来看正当防卫的下一个条件——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也是犯罪行为。那什么是必要限度呢?这里有两个标准:
第一个是必要性标准,只要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手段,都可以使用,不算过当。张三打我,我徒手防卫可以,用刀防卫也行,拿枪崩他也没毛病,有条件的拿炮轰他也没人能说出个不子,只要是防卫所必须,谁让是必要性标准呢。只要是保护法益必要的,爱使啥使啥,咋整都行。但必要性标准有一个很明显的缺点,比如,张三偷我手里的花卷,我就开坦克炸他,不合适!为啥说不合适呢?还是之前提到过的词汇“相当性”“对等性”等,张三只是偷我一个花卷,还不是抢,说白了人家没有针对我的人身权益,我却用如此暴力的手段,通过夺取张三性命的方式保护块八角钱的花卷,花卷这种价值低廉的财产权益与张三的性命相比,显然不“相当”、不“对等”。字数刚好,下一章节继续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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