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凡将委托独立第三方成立公益基金,并将所有股份捐赠给该基金组织。”这是王边疆看到协议的第一款,这一条的操作,如果是换成国外,某些想避免遗产税的大佬的话,很好理解,这种类似于信托性质的操作,是很多国外企业大股东的常规操作。但是王边疆不理解的是,首先一点,李凡人在国内,不需要做这种无厘头的操作,第二,李凡人很年轻,根本没有到需要考虑遗产的问题,难道是李凡有什么先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