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章 秦人团圆之方

换源:

  实际上,多元体系和单元体系也可以相互进行和平的转化,统一也是分门类的,例如“外交统一”、“共同体意识统一”是秦已经接近达成的,而“制度统一”是并未达成的,而“指令统一”的完成与否,是洛判断是否统一的标志,指令可以是宪法,可以是最高政府,可以是个人权威。

当有一方强大或者集体强大时,合作意味着利益,但并不意味着其向心力一定会增强——至少在一个由有感性个体为组成成分的社群里是这样的。那需要“共同体意识”,在秦,被称作“民心”。

所以,在生物社群阶段,一个合适的统一必然满足以下条件:促进科技发展、促进生活变好、促进物质循环、促进靠近自然、促进文明延续。

例如,秦将立法权同样分享到地方政府,就是因为如果过度统一,现实的复杂性与法条冲突,就会降低稳定程度。

当然,以明确形式确定领土归属是必要的,秦曾经就采取了“共同认识”的形式来进行政治统一,不过很明显,随着参与双方实力差距的增大,一方的不安全感显著上升,进而导致了吸引外军以求自保的行为。

参考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就能明白。秦并不希望对当地生活造成过多冲击,甚至能容忍“制度统一”的搁置延期,也尊重认识差异。

而另一方,则冀求于成为“番邦”,保留国制。秦历史上归顺番邦也有“内藩”与“外藩”的区别,在秦官方的历史教材中,“内藩”同样被认为是领土的一部分,例如一裂土之侯,但同样的,其对应的府制完全保留,是建立在其只管辖府内事务、不与地方政府进行权利争夺的前提下的。而最大权力的内藩,同样可以食地禄,国内行君之事,对皇帝只需要宣布臣服即可。

但很现实的一点,秦中央政府并不想通过每年去一次当地来巩固权威,而且当地政府本身也没有配套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实当地舆论也是在宣传统一,只不过其对统一的看法有些不同——在帝国的一种主要判断法来看,外藩都算是领土的一部分。而逐阳联盟同样曾认为他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以至于将其国歌都以此命名。这种认知的差异也导致着帝国一直以触犯秦底线的行为行事而不自知——实际上,帝国大概只是想借机卖货,毕竟每一次正面冲突都会选择避让,过于其归咎于“进入领海”而非“支持独立”——因为他们自己可能并不认为是支持独立,尽管以最坏想法揣度也一点错误也没有,不过既然和平收益更大,不妨也同样高估一下对方的道德。想必帝国知道其行为危险且冒犯以后,下一次至少会尽量避免误会——或者也有可能,其军队不在政府掌握中。

当然,既然确认事情都是向秦实现“宣称统一”的方向发展,那么具体待遇就可以进行正式接洽了,隔空喊话终究比不上坐在谈判桌上细细分割。

一种好方法当然是双方表达接触意图,而后进行研判——最高指令应该如何发出?如何避免令出二门?秦中央政府及半独立地方政府所冀求和担忧的,想必最主要的就是这个。其余的或许可以仔细研判,这一个必然是根本问题。半独立地方政府担忧其被完全控制——实际上,哪怕从成本来说,中央政府也只能通过政令间接调节,专门的对话机构在“指令统一”完成后也大概率会撤销。而如果担忧失去外部世界支持以后会被“吃干抹净”……一个以信誉并希望与世界做生意的中央政府显然不会因小失大,一个半独立的地方政府不值得使其百年信誉蒙上污点,简单来说,即使有索求,也会以包括战争在内手段公开提出,而不会之后进行再次加码(政策性的调整自然会有,秦中央对其余的地方政府乃至其至高法都会进行顺时调整,这种情况在其余国度也多见)。

因此或许双方的最终对话结果会是“任务模式”,即半独立政府接取关键任务进行完成,非关键调控部分必然有较大自主权,而非事无巨细直接调控——在秦其他有相对高自主权的地方政府,也采取了“土著自治”形式,即当地人管理当地人。客观来说,中央政府人手有限。

至于半独立地方政府的安全担忧——其安全危机本身就来自于强拉外部势力入场,自然引起中央政府警觉,而后产生恶性循环加速分离趋势与误解。

至于至高法的比较,可能会采取“共同法”来进行折中,例如增加“区域至高”,在中央政府至高法以“附加条款”的方式追认半独立政府至高法的“地区级至高地位”后划定从属关系或者冲突判断依据,亦或者仅仅将地区至高法化为当地法,自有专业人士操心。

在帝国在边境进行“神圣战争”时,亦会与秦共识收缩力量,简单来说,“各人打各人的”,大家都忙,就处理自家事情,并且国际见证下,也可以增大违约方风险,在此之前仅仅是缺少一个契机。同时在军火产量有限的前提下,也可以降低另一场正在世界另一头进行的战争的烈度——秦的友好一方或许可以从中获益,毕竟产量就那么多,一边消耗多了,另一边肯定供给少了。如果分给欧罗巴增加产能,亦可以增大其自主性。

这样一来,即使谈不成,外部力量也可以进行撤出,秦中央和半独立地方政府的灵活度都可以增大,也可以正式开始进行切实的和平解决方案。

这便是能真正让各方均能获益的方案,也是一个一旦开始执行就不用过于担心违约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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